城廂中學辦學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第26條規(guī)定“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”。有組織機構和章程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38條規(guī)定:“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(guī)定,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責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?!薄胺ㄈ恕北仨毦邆浣M織章程,這是“法人”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。
第二條 “章程”是規(guī)定有關“法人”組織和“法人”行為基本準則的法律文件,是學校依法治校,照章治校和依法自我管理的基礎性法律文件,學校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原則上都不能違反“章程”的規(guī)定或超越“章程”范圍,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凌駕于或超越“章程”規(guī)定的特權。
學校任何人員都必須遵守和執(zhí)行服從章程其規(guī)定。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中必須依法行政,不得干擾或剝奪學校的依照章程管理學校的權利。
學校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和有關法律,結合學校實際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章 章程的基本內容
第三條 四川省成都市城廂中學校位于青白江區(qū)城廂鎮(zhèn)大東街(2008年“5.12”大地震之后,政府決定將學校遷建至城廂鎮(zhèn)繡川河社區(qū)),是一所普通高級中學。
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青白江區(qū)人民政府,由青白江區(qū)教育局管理,學校的一切財產歸國家所有。
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是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(fā)展觀及實現(xiàn)偉大中國夢;辦學宗旨是以學生發(fā)展為本,為學生一生奠基,對民族未來負責。
辦學理念是追求真善美,培養(yǎng)有教養(yǎng)的人;辦學思路是以特色發(fā)展,特色育人;管理理念是以人為本,質量為主,實效第一;學校的培養(yǎng)目標是“合格十特長”的復合型學生。學校校訓是博學、慎思、嚴謹、篤行。
第六條 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活動都必須在國家的憲法、法律范圍內進行,學校貫徹執(zhí)行《教育法》、《九年義務教育法》、《教師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等法律,依法辦學,依法治校,依法行政,循章辦事。
第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。學校教職工享有國家憲法和教師法等法律規(guī)定的權利和義務。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權;教育教學改革權;評定學生學業(yè)或品行權;教職工享有被聘、拒聘權;有了解落聘、解聘、晉級權;有參與民主管理權;評議學校校長工作權; 提請申訴權。
教職工有履行為人師表,服從學校安排,忠于人民教育事業(yè),關愛學生身心健康,鉆研教學業(yè)務,維護學生安全,提高自身素質的義務。
第八條 學生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規(guī)定的權利。有權自我服務,自我管理,提高自身素質,有權拒絕非教科書、或參考資料;有權對教職工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;有權對可能危及學生身心健康,人身安全的設備、設施、提出“整改”意見。
第九條 學生履行國家憲法和法律規(guī)定的義務。服從學校的管理;遵守學校規(guī)章制度;尊敬老師;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;認真鍛煉身體;努力在德、智、體等各方面全面與和諧發(fā)展。
學生家長享有國家《民法通則》規(guī)定監(jiān)護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。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權利;通過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;了解學生在學校表現(xiàn)或學業(yè)情況的權利;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(yǎng)義務;為子女生活與學習創(chuàng)造的良好環(huán)境;按時交納國家政策規(guī)定的各類費用的義務。
當被監(jiān)護人有過錯,造成學生或他人財產損失應賠償?shù)?,有代為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。
第十條 學校執(zhí)行國家頒發(fā)的普通中學課程計劃,課程標準實行國家課程、地方課程和積極開發(fā)校本課程。
第十一條 學校貫徹執(zhí)行《中學德育教學大綱》,堅持法制教育、安全教育和校風建設,營造特色校園文化。
第十二條 學校鼓勵教師更新教育觀念,開展教研活動,建立促進教師專業(yè)發(fā)展的教學科研機制,探索適合本校實際的教學方式,按照新課改指導思想設計教案,推進分層教學法,讓學生主動參與探究,主動學習,培養(yǎng)學生的創(chuàng)新精神和實踐能力,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。
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。校長是學校法人代表,對外代表學校,對內全面負責。
校長行使下列職權: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,拒絕任何組照和個人對教育教學的非法干擾;人事權:聘任、管理、使用、獎懲、解聘教職工權;副校長提名權,按程序報批任免權;學校中層干部提名、任免權;學校內部機構增設或撤并權;財產權:對學校經費以及資產有監(jiān)督、管理、支配、使用權;行政權:教育教學決定權。
對學校教育、教學及科研工作有決策、領導、組織、指揮、監(jiān)督權;對學校重大問題決策權;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、行政會、全校教職工大會權,其他需要校長主持的會議;對突發(fā)緊急事件有臨機處置權;對外代表學校,維護學校合法權益;學事權:學生招生、考核、評價和獎懲、頒發(fā)學業(yè)證書。
第十四條 校長的基本職責:
自學遵守憲法和法律;自覺遵守和全面執(zhí)行辦學章程;定期黨組織或向教代會述職,報告工作,接受民主評議及監(jiān)督;接受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;學校實行過程管理與目標管理考核,實績同獎懲掛鉤;學校實行教職工的形成性評價與激勵性評價。
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(zhí)行國家財會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,執(zhí)行一支筆報銷制度,大額的經費開支與采購須經集體研究決定。
第二十條 學校教代會、工會、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開展活動,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機構,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,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。
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由全體教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,代表人數(shù)原則上不少于全校教職工三分之一,其中教師代表、黨員代表、婦女代表分別應占一定的比列。
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育工會是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群眾組織。工會委員會由全校教職工大會按《工會法》規(guī)定民主選舉產生。工會委員會是學校黨政聯(lián)系教職工群眾的紐帶和橋梁,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愿望和要求,維護教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,向教職工群眾宣傳解釋學校黨政的決定決策并模范執(zhí)行,受理教職工群眾的申訴,履行民主仲裁職責,維護學校穩(wěn)定。
第二十三條 學校定期召開教代會,聽取校長的述職報告,評議校長和其他干部的工作。
學校重大改革措施與方案涉,須提交教代會充分討論,聽取意見;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,需經教代會教代會表決通過決定。
第三章 章程的執(zhí)行
第二十四條 章程一經教育局批準,就是學校依法辦學,依法治校,依法行政的“法律”依據。
第二十五條 章程,須全校教職工人手一份,作為校內依法辦事的準則。作為校長依法治校的依據。作為調整校內關系,處理校內糾紛的依據。作為學校對教育行政部門違法行政的申述依據之一。
第二十六條 違章懲處:凡違反本學校章程者都要給予相應懲處。
校長違反章程,由教職工代表向校長提出質詢;教職工代表大會口頭警告;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請教育行政部門口頭警告,行政處分或彈劾校長案。
教職工違反本章程,由校長提出口頭警告;提請教代會口頭警告;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,給予行政處分,直至解聘;教育主管部門違反,由學校依法進行申訴;
學生違反本章程,由班主任提出口頭警告;提請分管校長口頭警告;提請校長口頭警告;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主管部門政策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通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討論,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無記名投票通過,并報青白江區(qū)教育局核準、蓋章之日起生效。
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,經教職工(代表)大會充分討通過,報青白江區(qū)教育局核準后生效。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行政會議。
城廂中學位于省級文化名鎮(zhèn)、成都市優(yōu)先重點發(fā)展鎮(zhèn)——城廂鎮(zhèn),學校創(chuàng)建于大革命時期的1927年3月12日, 多位偉人、名人在此生活、學習和工作過,原國務院總理李鵬的母親趙君陶,曾在這里參加革命工作,李鵬總理為城廂中學題詞:“繼承光榮優(yōu)良傳統(tǒng),培育現(xiàn)代化建設人才”,當代著名詩人流沙河曾在這里學習和工作,并為學校題詞:“繡水書聲”。
2007年2月,城廂中學由高完中成為單設高中,2008年受“5.12”大地震影響,異地重建,2011年8月25日遷入現(xiàn)址,學校各類教學設施齊全,是一所全封閉式現(xiàn)代化寄宿制學校。
城廂中學現(xiàn)有在崗教職工120余人,專職教師85人,其中市區(qū)級學科帶頭人6名,高級教師45人,中學一級教師56人,高中教學班30個,學生人數(shù) 1500余 人。近年學校堅持藝體特色發(fā)展,每個年級專設藝體特色班,共9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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